“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阅读:874 2019-09-25 20:02:3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记者何可)于放弃了“国酒”商标之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不予透过的官司亦有了全新进展。中国质量报记者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诉争商标作为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商标,改由茅台公司在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果酒(含酒擅)、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之上。但是于2003年5月,这一申请便遭驳回了。此后,茅台集团开始了复审拉锯。始终到2016年,原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列简称商评委)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据商评委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是政府首脑作为招待国宾或是于关键节日招待各界人士因而举行的盛大宴会。诉争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于酒(饮料)等商品之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除此之外不易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后,茅台公司不服,并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较低知名度。“茅台”酒曾经多次作为国宴使用酒展现于关键的历史舞台之上。诉争商标“茅台国宴”是茅台公司专对于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于含酒擅液体等商品之上,绝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绝不存在不良影响。所以,请求法院违法撤销遭诉决定。


近期,北京知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尽管可以证明茅台酒曾经多次作为国宴使用酒,具有比较低知名度,但是“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酒类商品之上,难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作为国宴专用酒,进而对于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除此之外,把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于酒类商品之上并且享有专有使用权,对于其他同业经营者也有失公正,对于公共利益不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驳回原告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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